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做優秀HR,堅決不(No)做背鍋俠!

來(Come)源:人(people)力資源管理    閱讀量:1300次    


路經職場過,誰能不(No)背鍋?我(I)們(them)常說,不(No)曾背鍋的(of)職業生(born)涯,不(No)足以(by)稱之爲(for)職場,一(one)次又一(one)次的(of)背鍋之後,你的(of)職場經驗、職場情商都會迅猛提升。作(do)爲(for)HR,一(one)年背鍋真不(No)少!比如:裁員辭退,績效考核,公司缺人(people),....

某公司HR說:在(exist)公司已從事HR工作(do)3年,某部門員工工作(do)态度不(No)佳,不(No)受領導喜歡和(and)重視,希望我(I)們(them)辭退并且不(No)給于(At)任何補償,結果我(I)就通過績效考核和(and)考勤爲(for)由強勢辭退了(Got it)她,結果該員工的(of)律師男朋友把我(I)們(them)告上(superior)了(Got it)法庭,索賠成功,期間我(I)确實忽視了(Got it)一(one)些小細節,但是(yes)公司個(indivual)别領導也給與了(Got it)壓力,我(I)再次成爲(for)領導眼中辦事不(No)利的(of)HR,再一(one)次背鍋。2018年截止4月,已背鍋4次,平均1次/月。

作(do)爲(for)HR,一(one)年背鍋多少次!這(this)一(one)次,大(big)聲說不(No),我(I)再也不(No)想做替罪羊。如下是(yes)容易導緻HR背鍋的(of)誤區,願各位HR遠離“鍋王”稱号。

誤區一(one):試用(use)期可随意解雇

很多人(people)以(by)爲(for)試用(use)期隻是(yes)雙方互相考察、互相适應的(of)過程,如果覺得不(No)滿意,随時(hour)可以(by)要(want)求勞動者離職,其實,這(this)是(yes)對試用(use)期解雇的(of)錯誤認識。從法律規定看,試用(use)期解除勞動合同并非那麽簡單。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,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(one)的(of),用(use)人(people)單位可以(by)解除勞動合同:

(一(one))在(exist)試用(use)期間被證明不(No)符合錄用(use)條件的(of);

(二)嚴重違反用(use)人(people)單位的(of)規章制度的(of);

(三)嚴重失職,營私舞弊,給用(use)人(people)單位造成重大(big)損害的(of);

(四)勞動者同時(hour)與其他(he)用(use)人(people)單位建立勞動關系,對完成本單位的(of)工作(do)任務造成嚴重影響,或者經用(use)人(people)單位提出(out),拒不(No)改正的(of);

(五)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(one)款第一(one)項規定的(of)情形緻使勞動合同無效的(of);

(六)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(of)。

可見,用(use)人(people)單位以(by)勞動者不(No)符合錄用(use)條件解雇,需提供充分的(of)證據證明勞動者不(No)符合錄用(use)條件,無相關證據随意解雇屬違法行爲(for)。

【實操要(want)點】建議事先書面确認錄用(use)條件,提前做好試用(use)期考核。如果需解除勞動合同,切記需在(exist)試用(use)期内做出(out)決定并送達給勞動者。

誤區二: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就是(yes)N+1

N是(yes)指工作(do)年限,+1是(yes)指代通知金,很多HR及勞動者一(one)說到(arrive)經濟補償就想當然的(of)認爲(for)是(yes)N+1,實際上(superior),N+1僅适用(use)于(At)以(by)下三種解除勞動合同情形,且未能提前30日通知(如提前30日通知,亦無需支付代通知金),即:

1)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,在(exist)規定的(of)醫療期滿後不(No)能從事原工作(do),也不(No)能從事由用(use)人(people)單位另行安排的(of)工作(do)而被解除的(of);

2)勞動者不(No)能勝任工作(do),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(do)崗位,仍不(No)能勝任工作(do)而被解除的(of);

3)勞動合同訂立時(hour)所依據的(of)客觀情況發生(born)重大(big)變化,緻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,經用(use)人(people)單位與勞動者協商,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内容達成協議而被解除的(of)。

除上(superior)述三種情形外,法律未要(want)求用(use)人(people)單位+1,單位與員工協商願給的(of)除外。

【實操要(want)點】在(exist)這(this)三種情況下,如果提前了(Got it)30天通知,則無需支付一(one)個(indivual)月工資的(of)代通知金。不(No)過基于(At)法律風險防範考慮,建議甯可選擇支付一(one)個(indivual)月工資解除也不(No)要(want)再等一(one)個(indivual)月。

誤區三:解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比解除固定期限合同更難

解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(and)解除固定期限合同一(one)樣難,固定期限合同和(and)無固定期限合同解除條件是(yes)一(one)樣的(of),基本沒有什麽不(No)同,除了(Got it)依法裁員時(hour)對無固定期限合同員工有适當的(of)照顧。讓你覺得解除難的(of)真正的(of)原因是(yes)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法設定你想終止的(of)日期,而固定期限合同可以(by)自由設定。

【實操要(want)點】勞動合同法規定,裁減人(people)員時(hour),應當優先留用(use)下列人(people)員:

(一(one))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(of)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(of);

(二)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(of);

(三)家庭無其他(he)就業人(people)員,有需要(want)扶養的(of)老人(people)或者未成年人(people)的(of)。

(四)在(exist)六個(indivual)月内重新招用(use)人(people)員的(of),應當通知被裁減的(of)人(people)員,并在(exist)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(use)被裁減的(of)人(people)員。

誤區四:隻要(want)願意支付賠償金就可以(by)随意解雇

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規定:用(use)人(people)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,勞動者要(want)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(of),用(use)人(people)單位應當繼續履行;勞動者不(No)要(want)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(No)能繼續履行的(of),用(use)人(people)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。也就是(yes)說,當公司解雇無法定理由,員工是(yes)可以(by)選擇要(want)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,恢複勞動關系,并不(No)是(yes)願意給錢就可以(by)解雇。

【實操要(want)點】根據實踐經驗,如果被解雇員工的(of)原崗位已被其他(he)人(people)接任,實務中判恢複的(of)可能性會降低。

誤區五: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最多支付12個(indivual)月

産生(born)這(this)個(indivual)誤區的(of)根源有二:一(one)是(yes)錯誤理解勞動法及配套規定的(of)意思,認爲(for)原來(Come)勞動法環境下經濟補償就有12個(indivual)月限制;二是(yes)錯誤理解勞動合同法第47條的(of)規定,認爲(for)第47條規定了(Got it)經濟補償最多就12個(indivual)月。

實際上(superior),按照原勞動部《違反和(and)解除勞動合同的(of)經濟補償辦法》的(of)規定,也隻有兩種情況有12個(indivual)月經濟補償限制,即:

1)協商解除勞動合同;2)勞動者不(No)能勝任工作(do),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(do)崗位仍不(No)能勝任工作(do)被解除勞動合同。

其它解除勞動合同情形經濟補償金是(yes)可以(by)超過12個(indivual)月的(of),比如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不(No)能從事原工作(do)、也不(No)能從事用(use)人(people)單位另行安排的(of)工作(do)而解除勞動合同的(of)、裁員的(of)都沒有12個(indivual)月限制。

2008年1月1日勞動合同法施行後,改變了(Got it)《違反和(and)解除勞動合同的(of)經濟補償辦法》的(of)做法,不(No)再限定特定的(of)解除情形有12個(indivual)月限制,而是(yes)統一(one)以(by)勞動者的(of)月工資額作(do)爲(for)是(yes)否受12個(indivual)月限制的(of)标準。即勞動者月工資高于(At)當地(land)上(superior)年度社平工資3倍的(of),經濟補償最多12個(indivual)月工資,如果勞動者月工資低于(At)當地(land)上(superior)年度社平工資3倍的(of),則不(No)受12個(indivual)月限制(個(indivual)别地(land)區司法指導意見有特别規定除外)。

【實操要(want)點】在(exist)與工作(do)年限跨越了(Got it)2008年1月1日前後的(of)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時(hour),需注意新舊法對經濟補償金的(of)計算規則存在(exist)差異,可按照當地(land)司法實踐進行分段計算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