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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勞動合同法》第五十條規定:用(use)人(people)單位應當在(exist)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(hour)出(out)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(of)證明,并在(exist)十五日内爲(for)勞動者辦理檔案和(and)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。
第八十九條規定:用(use)人(people)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(out)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(of)書面證明,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(of),應承擔賠償責任。
《實施條例》第五條規定:自用(use)工之日起一(one)個(indivual)月内,經用(use)人(people)單位書面通知後,勞動者不(No)與用(use)人(people)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(of),用(use)人(people)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,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,但是(yes)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其實際工作(do)時(hour)間的(of)勞動報酬。
現實中,一(one)些員工因爲(for)種種原因不(No)願與企業簽訂勞動合同,此時(hour)一(one)份書面的(of)簽訂勞動合同通知書就顯得尤爲(for)重要(want)。
《勞動合同法》第八十一(one)條規定:用(use)人(people)單位提供的(of)勞動合同文本未載明本法規定的(of)勞動合同必備條款或者用(use)人(people)單位未将勞動合同文本交付勞動者的(of),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(of),應當承擔賠償責任。企業僅僅簽訂勞動合同而沒有送達勞動者,同樣會面臨着不(No)必要(want)的(of)賠償風險。
《勞動合同法》第八十一(one)條規定:用(use)人(people)單位提供的(of)勞動合同文本未載明本法規定的(of)勞動合同必備條款或者用(use)人(people)單位未将勞動合同文本交付勞動者的(of),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(of),應當承擔賠償責任。企業僅僅簽訂勞動合同而沒有送達勞動者,同樣會面臨着不(No)必要(want)的(of)賠償風險。